本文探讨有关预先指示通过响应由香港律师蔡伟律师改革委员会(HKLRC)在其2006年报告提出的建议,拒绝在香港维持生命治疗法的未来并发表在实施医院管理局指引2010年中期。特别是,它没有必要在香港事前指示和依靠立法普通法模式就足够了挑战由HKLRC作出的临时结论。
下面将参考英国判例法进行 蔡小煒律師 ,其中法院常常明争暗斗,以确定口服预先指令的有效性和经常误用的举证标准在确定指令“适用,向他们未能坚持病人的程度”,以人身基本权利完整性。笔者认为,立法可用于(一)规定了预先指示手续作为遗嘱的情况下,促进其明确性,合法性和社会接受; (二)打消了念头无原则,有在审议预先指令的适用性证明了更高的标准;及(iii)提供了使其更容易为病人传达自己的意愿明确和毫不含糊的方式可选的非专属模特清单预先指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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